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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防治方法 常见职业病有哪些类型

导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长期在39℃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工作造成)、减压病(由于在深水中潜水造成血液中氮气释出造成的)、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一、职业病的9大类型

 1、尘肺

尘肺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按其吸入粉尘的种类不同,可分为无机尘肺和有机尘肺。在生产劳动中吸入无机粉尘所致的尘肺,称为无机尘肺。尘肺大部分为无机尘肺。吸入有机粉尘所致的尘肺称为有机尘肺,如棉尘肺、农民肺等。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3、职业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等。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中暑(长期在39℃以上的高温环境下工作造成)、减压病(由于在深水中潜水造成血液中氮气释出造成的)、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6、职业性皮肤病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8、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性职业哮喘。

二、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大来源

工作场所中存在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对人体产生健康损害的因素称之为职业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1)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石棉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3)噪声、振动。(4)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5)电离辐射。如α、β、γ、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源体。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劳动休息制度不合理。

2、劳动过度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不当,不能合理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用不良体位和姿势劳动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与无毒的工段安排在同一车间。

3、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害因素的生产环境污染。

三、防治职业病的9项措施

1、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3、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4、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5、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9、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检测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与要求

(一)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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